(一)形态从属于功能的意义
从功能性中追求美的思想,在园林景观和工业设计领域里非常显著。试想,住宅是为了居住而建造的,工业制品是为使用而生产的,所以想从功能性中找出美来的愿望是可以理解的。
在园林景观界中所谓“形态从属于功能”的原则,在19世纪中叶已成了半公式化。
泽尔科发表了园林景观功能主义理论。他主张功能是美的基本条件, 因而园林景观的形态必须严格地适应其目的。并且还必须用功能性来作为衡量园林景观优秀和美的尺度。
关于公园和广场那样的外部空间设计, 赞成用这种观点的也大有人在。 如惠特克和布朗所说: “在公园中对游人来说,便利比外观或其他任何方面都更重要”, “设计者任何时候都必须倾听实际使用者的声音”。
休谟就功能性的东西为什么美,作了如下说明: “住宅的便利,田野的肥沃,马匹的健壮,船只的宽大、安全和迅速等等,都是这些事物的美的源泉。美的产生是由于该事物具有那样的效果和具有愉快的性格。 美是随着效果而有了感情。”
例如,从前的飞机好象风筝或蝴蝶的速度很慢,因此有必要修正其重力,所以才产生今天的形状, 好象纪鱼、海路鱼、枪乌贼。为了增加速度,使空中飞行模仿水中的条件,这就是功能决定了形状。今日的飞机之所以比过去的更美,是由于能够快速飞行的效果令人满意。
再者,在美的功能性的评价中,是要具有解决设计中新问题的效率,并在利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可能性方面要具有显著的积极意义。而且如果成了极端时,就象卡罗尔·罗德里认为: “不具有明确功能的构造,以及历来不是最为严格而必要的构造,从美的观点来看都没有表示出什么来。”
但是,我不认为美只具有从属于功能这一种属性。
芒福德说过: “为了熟练地操纵机械,必须使自己本身成为机械的一个附属品”。可是在美的方面如对功能性给予过大的评价,美就必然堕落为功能性的一个附属易。按照这种想法,即使是限于功能性的造形作品,也有许多例子是无法说得通的。
(二)美和功能的相互关系
歌德式样和巴洛克式样园林景观不是功能性的,但却是美的园林景观物。这里无需列举20世纪后半叶那些只具有功能性、却是一点也不美的园林景观物。因此功能和美不一定总是一致的。
在园林景观家当中也有人认为: “功能性这个词不象美一词那样具有朴素的、魅力的含义,而是为害极大的词。因为它引诱很多懦弱的园林景观家们走上技术至上主义狭窄的迷途。并使他们再也不能回到有广大发展前途的园林景观上来。”
席勒说: “美不是功能的奴隶。”
我认为要位功能性的东西同时也是美的,只有在功能性的秩序和美的秩序具有某种共同性时,其共同性部分上功能性和美才能同时并存。
前面也提到愉快的感情不都是美的。例如,体育运动和饮食行为,如果在从事这项工作的人,在感到愉快的同时也感到是美的,就必须在两者之间产生某种共感的东西是很重要的。
如此说来, 功能高的东西对其所谓满足感虽然伴有愉悦心情,但这种心情未必任何时候都能伴有美的共感。
美的秩序的属性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包括:单纯性、纯粹性、明朗性、力量强度等等。另一方面,功能性的东西具有这种属性的情况也很多。只能在确认了这种属性的共有性的情况下,才可以说功能性的东西同时也兼备了美。